• 1.摘要
  • 2.基本内容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

第七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八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1年分别定为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以分别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公积金的利息比照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十条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在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提出职工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交率;2、负责督促各单位按月缴交公积金;3、确定公积金的存贷办法;4、负责安排公积金的使用和归还。

第十二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公积金的归集与存贷业务。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交。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由单位一并缴交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参加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十四条单位不按时缴交公积金,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缴交。单位迟交时,要另缴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