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表现形式
  • 4.原则
  • 5.方法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管理者,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基本信息

  • 原则

    客观公正依法查处原则

  • 来源

    公民或组织检举控告的案件

  • 中文名称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

  • 优点

    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表现形式

①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

②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或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

③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或租赁。

④在企业改制时,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⑤在财务管理中,非法侵占国有资产。

⑥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者权益。

⑦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

⑧在行使出资权、监督管理权时,由于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原则

一、客观公正、依法查处原则

客观公正、依法查处原则,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整个过程。

二、坚持重在制止和挽回损失的原则

尽最大可能制止和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是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主要目的。经过调查,认定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而国有资产流失尚未最后形成,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如果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形成,但仍有挽回可能的,就必须采取挽回的措施。一般来讲,在由于违法行为,特别是由于内外双方恶意串通,造成国有资产转为非国有资产的情形中,获取不当利益的其他所有权主体都缺少充足的法律依据,只要我们的措施和方法得当,损失是能够挽回的。制止和挽回损失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措施。

(1)责令流失单位或其出资单位停止和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制止他人不法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恢复原状,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2)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损害国家利益,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恶意串通签订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合同,依法责令流失单位或者出资单位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确认合同部分无效。

(3)对本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下一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命令和决定,建议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做出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必须及时,如果事过境迁,时间隔得太久,再对流失的国有资产进行追索,一是不可能,因为资产或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不断地变更,二是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制止和挽回流失要依靠发生流失的单位,要鼓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积极挽回损失,如果她们能够积极并及时地纠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挽回、减轻国有资产损失,或积极配合查处工作有立功表现,应该从轻或者免于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三、坚持依靠各级政府,注重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