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详细内容

固始县集中清理闲置土地和拖欠土地出让金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和拖欠土地出让金是近年来我县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影响了固始城市建设的整体形象。为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固始县集中清理闲置土地和拖欠土地出让金实施方案

  • 地点

    固始县

  • 时间

    集中清理闲置土地

  • 类型

    实施方案

基本信息

闲置土地和拖欠土地出让金是近年来我县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影响了固始城市建设的整体形象。为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详细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为指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清理闲置土地和清理拖欠土地出让金(以下简称“双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规划实施,强化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品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实现豫东南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

二、“双清”的认定和处置重点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1、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长期低效使用或批而未用满一年以上的;

2、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未动工建设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开发建设协议未约定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协议签定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5、城镇规划区内,因村委会改居委会或农转非后,农民长期不耕种而闲置的土地以及因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土地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6、欠交县政府土地出让金,而尚未使用的所有土地。

(二)处置闲置土地的重点是:县城规划区,包括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近期拟开发的区域及重点建设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

(三)所有存在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均属此次清理范围。

三、处置办法

本次集中“双清”的原则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清理督促建设,以清理督促交、结清土地出让金,同时考虑土地使用者的利益,目的是将闲置土地尽快的充分利用起来,更好的填充美化城区,将该请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交到县财政。依据“双清”的不同类型,提出如下具体处置意见:

1、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将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二年以上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有效开发建设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二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推延的除外。具体操作办法:出让的闲置土地已具备建设条件,目前尚未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对受让人下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和《限期建设通知书》,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交清闲置费并开工建设的,不予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建设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超出规定期限仍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因暂时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而闲置的,应由政府尽快完善开工建设条件,督促其开工建设,但建设时将视欠缺条件情况,收缴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