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全省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海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 地区
青海省
- 实质
实施办法
- 目的
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我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有关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转经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清查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一举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清产核资范围
第七条 国有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超过所有者权益,过着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帐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帐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查三核资工作的。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需要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的范围依据《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 帐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和对核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和对何清理,以保证企业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促进企业帐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对何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帐款、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第十一条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