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精神,结合上海市实际,为了在郊区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 编号
中发〔2000〕11号
- 地点
上海市
- 目标
在郊区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信息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草案)》,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有益探索,符合上海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加快实现上海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在本市郊区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二、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劳动力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其安置补助费用于一次性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四、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实施办法,强化宣传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措施,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使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成为一项保护群众利益的民心工程。
本决定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为了在郊区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原则
(一)目的
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上海郊区离土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促进城乡劳动力的市场化就业,加快郊区的经济发展,推进上海的城市化进程。
(二)原则
从现阶段上海郊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将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上海郊区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合理确定基本保险水平,准确定位政府、企业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责任,促进城市化进程中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的紧密结合,建立适应市场就业机制和城乡一体化要求的积极灵活的社会保障模式。
二、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