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担保
民事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民事担保
- 外文名
Civil guarantee
- 活动
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
- 活动内容
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
基本内容
区别
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
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是民事法律中的保证制度,两者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对债权人所作的履行债务的担保,是对特定债务人履行债务信誉的一种补充。两者的保证责任范围均以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为限;保证人均由第三人承担;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又有明显不同:
(1)保证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票据保证,通常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在票据关系中,票据保证中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汇票的保证人,是汇票债务以外的第三人担当;汇票的被保证人,是汇票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主债务人)、背书人(法定担保债务人)。值得注意的是:汇票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不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不是被保证人。
民事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民事保证中,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但国家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企业职能部门、没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不得成为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中的主债权人。
(2)适用范围不同。
票据保证,适用于票据债务。保证票据债务,一般指汇票债务和本票债务,包括承兑人的付款债务,出票人背书人的偿还债务和被追索债务。支票适用于保付制度,不适用保证制度。保付,是支票的一种附属行为,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表明在支票提示时的付款行为,支票经过保付的,付款责任由保付人承担。要求保付,可以在开立支票时要求,也可以由出票人主动要求银行保付。
民事保证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各种民事合同均可以订立保证合同以担保民事合同履行(如借贷、承揽、买卖、运输等合同的担保)。
(3)保证的成立方式不同。
票据保证是要式的票据行为,票据保证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方式实施要式行为,在票据上或粘单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①“保证”字样;②保证人名称、住所;③被保证人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名或盖章。
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是被保证人;没有承兑的汇票,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没有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粘单,是满足保证背书人记载的需要粘附在票据上的纸张。
如果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以外文书载明“保证”字样的,属于民事保证,只产生民事保证效力,民事保证关系成立标志,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可单独订立,也可在主合同中订立保证条款,由债权人、保证人、债务人共同在主合同中盖章签字。
(4)法律性质不同。
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保证即生效成立,无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票据保证目的在于增强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性,在于促进票据债务的履行,保证范围为:①承兑人的付款债务;②出票人背书人的被追索债务。
民事保证是双方法律行为,对于担保事项,当事人双方须协商一致,并依法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①主债叔及其利息;②违约金;③损害赔偿金;④实现债权费用。
(5)独立性不同。
票据保证具有从属性、独立性。票据保证前提是票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因此票据保证具有从属性;但票据债务上的违法、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此为票据保证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