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一般内容
  • 4.自行决定
  • 5.特殊要求

商品标示

商品标示是指企业经营者在商品陈列贩卖时,于商品本身、内外包装、说明书所为之表示,是为促消费资讯正确清楚标示,以维护企业经营者信誉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商品标示

  • 外文名

    Commodity labeling

  • 目的

    维护经营者信誉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 标示内容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一般内容

各种商品,除裸装商品(主要为农副产品)以及其他不宜标示或无须标示的商品以外,都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标签、说明书、包装等对有关信息进行必要的表示。商品标示的内容包括法律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和经营者白行决定的内容。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严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保证质量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保证合格证的签发过程中的客观、公正。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产品名称即产品通用的名字,产品名称应与产品的内容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生产厂厂名即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在主管登记机关(各级工商局)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企业一般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联营企业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企业的名称,而应使用自己的名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属企业的字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所设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必须为生产企业自己的名称,不得伪造名称或冒用其他企业名称。

厂址,即生产企业所在的地址。商品标示的厂址应与生产企业的实际地址一致,经营者不得伪造或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198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是已经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并且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省、市、县、镇);产地名称的字体、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8mm,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字体大小的1/3,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使用带有产地名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以产地名称代表商品名称,由于“香槟”一词是法文的音译,不是酒的名称,而是原产地名称,因此,1989年国家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我国企事业单位、个体王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等)字样。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商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示或中文警示说明,

(6)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7)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标明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

(8)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标明产品标准代号。

自行决定

一般来说,对法律无强制性要求的内容,经营者都可以在商品或其包装或附属物中标示;但不得带有欺骗性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所做的商品标示具有明示担保性质,必须保证其产品质量与标示中的许诺一致。通常情况下,除了上述应该标示的内容外,经营者还可以标示以下内容:

(1)优质产品标志。国家优质产品奖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评选,对获奖商品颁发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的经营者可以对获奖产品使用优质产品标志。除此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产品评优办法,除国家优质产品以及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评选的优质产品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工业产品授予优质产品称号。名优产品标志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①名优产品标志只能由获得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或冒用名优产品称号;获奖企业不得转让优质产品标志。②获得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只能在获奖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而不得在本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上使用。③使用名优产品标志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如产品质量下降,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获奖标准的,应当收回其获得的证书和奖牌,并禁止其继续使用名优标志。

(2)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对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由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变员会发给认证证书,并准许在该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认证合格-获得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滥用、转让认证标志、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使用认证标志的经营者必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采用标准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售。

(3)专利标志,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获得专利的产品可在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专利标志。专利标志只能由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人对获得专利的产品使用。但专利标志只是表明该产品为专利产品,并不是一种质量保证。专利产品是否达到较高的质量水平,主要看专利实施者,即从事该产品生产的企业的技术水平。实施专利的生产企业如果不具备较好的技术条件,同样可能生产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产品。

特殊要求

1987年国家标准局(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布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对包装食品标签做了详细的规定。包装食品是指包装在容器中的用于人类食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及天然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