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容

商标印制管理

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是与商品一并提供给消费者的物质载体。20世纪80年代以来,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不断增多,商标印制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非法印制行为13益隐蔽,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与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制作分离,商标印制企业违法行为大量出现。因此,只有加强商标印制管理,才能规范商标印制行为,制止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才能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商标印制管理

  • 定义

    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 商标印制

    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

  • 重要环节

    商标印制

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容

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经济动态,以及企业对于商标印制的需求,为了更好地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管理,于2004年9月1号正式施行了新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商标印制企业的资质条件、商标印制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商标印制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设置。 

(一)商标印制企业的资格规定

根据2001年新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商标标识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者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者“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成为商标标识的印制承接单位。

依据2001年颁布的《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商标印制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了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当出具的文件以及文件的具体要求。根据第3条的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在第4条中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在这里所称的《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在第5条与第6条中,针对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别规定。在第5条中规定,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2)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3)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