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介绍
  • 3.1.内容简介
  • 3.2.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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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图书目录

博观译丛: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马克•范•胡克著书籍

《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内容简介:对于中国法律人而言,比较法就获得了一种极高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甚至可能更多地在内国法的层面上获得彰显。为了理解他们自身的法律,中国法律人必须领会外国规则背后隐含的意义与理念,这些外国规则将被中国采纳,或者将启发中国的立法。由于外国法在一个相当不同的法律文化中形成与发展,因此就不能将其简单地移植到中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为了在内国法的环境下整合有益的法律概念与法律构造,法律人需要理解文化与法律传统,以便能在最终的整合结果之中达致一种平和的均衡。在解释、运用对中国或中国人产生效力的国际规则时,了解彼此存在分歧的不同背景相当重要,这些背景使得法律规则在不同的国家中得到不同的解释。比如说,中国人对于合同权利义务有着较之西方法律人(以及商人)更为灵活的态度。对于西方人而言,合同权利义务具有一种绝对的品性:一旦订立了合同,无论发生了什么,当事人皆不能从中逃脱。由此可以说,了解中西之间的差异是极为重要的,而揭示这种差异即是比较法的任务。

基本信息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马克•范•胡克(Mark Van Hoecke)

  • 开本

    16

  • 页数

    424页

  • ISBN

    75118370269787511837028

基本介绍

内容简介

《博观译丛: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为那些较之普通“内国法律科学航海家”而言更愿意选择更具风险之航道的探索者不啻提供了一套航海图册。

作者简介

马克•范•胡克,欧洲法学理论高等研究院院长(比利时布鲁塞尔),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理论与比较法学”研究教授,荷兰蒂尔堡大学“比较法学方法论”兼职研究教授,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比利时分会主席,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杰出访问教授。

专业推荐

媒体推荐

本书的目的在于促使读者重新思考对比较法的理解,特别是如何看待这门学科。在人们对这一主题的兴趣日趋提升之时代,关于比较法之认识论与方法论的探讨却少之又少。有鉴于此,本书将为之提供极富吸引力的增补。 ——Paula Giliker(布里斯托大学比较法学讲习教授) 本书非惟认识论层面之探讨,于比较法理论而言,亦提供了诸多颇具价值之思考。读者将在阅读之旅中收获一些启迪思维并大有裨益的洞见。 ——Matthew Dyson(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法学高级讲师) 本书揭示了比较法学不同派别之间存在的诸多争议和分歧。这些争议和分歧往往深潜于表层之下,以至于只能通过偶然接触到的比较法学者来挖掘出来。就此而论,本书为那些较之普通“内国法律科学航海家”而言更愿意选择更具风险之航道的探索者不啻提供了一套航海图册。 ——Jaakko Husa(拉普兰大学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学讲习教授)

名人推荐

本书的目的在于促使读者重新思考对比较法的理解,特别是如何看待这门学科。在人们对这一主题的兴趣日趋提升之时代,关于比较法之认识论与方法论的探讨却少之又少。有鉴于此,本书将为之提供极富吸引力的增补。 ——Paula Giliker(布里斯托大学比较法学讲习教授) 本书非惟认识论层面之探讨,于比较法理论而言,亦提供了诸多颇具价值之思考。读者将在阅读之旅中收获一些启迪思维并大有裨益的洞见。 ——Matthew Dyson(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法学高级讲师) 本书揭示了比较法学不同派别之间存在的诸多争议和分歧。这些争议和分歧往往深潜于表层之下,以至于只能通过偶然接触到的比较法学者来挖掘出来。就此而论,本书为那些较之普通“内国法律科学航海家”而言更愿意选择更具风险之航道的探索者不啻提供了一套航海图册。 ——Jaakko Husa(拉普兰大学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学讲习教授)

图书目录

中文版序言 基础理论篇 法律文化 法律传统 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 一、“文化”的历史? 二、作为理解方式的文化 三、文化概念的影响 四、结论 法律认识论与法律文化的转变 一、波兰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实证主义 二、笛卡尔主义认识论模式与法律实证主义 三、经典实证主义 四、转变过程中的法律实证主义 五、法律的认知与转型实践 六、司法的商谈性图景 七、参与到法律文化中来 认识论与比较法:来自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贡献 一、导论 二、功能性方法 三、虚拟事实 四、实际性的程度 五、以合同中的错误为例 六、法律科学的诸阶段 七、可理解性图式 八、作为一种诠释学运用的比较法 九、作为一种结构性运用的比较法 十、对称性之比较 十一、社会科学与法律 十二、结论 法律文化、法律范式与法律学说——迈向一种新的比较法研究模式 一、导论 二、法律文化 (一)法系 (二)文化圈 三、法律文化的范式 (一)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二)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以英/德法律中同居者担当保证人为例 (三)比较的不同层次 四、什么是法律 五、法律学说的重要性 (一)法律学说的任务 (二)法律学说的方法论 (三)法律学说与比较法 六、“作为文化之法”:区分不同“法系”的一种新模式 比较法研究:在统一法发展过程中的功能 如何去做比较之事:为比较法服务的法律工程 一、背景 二、描绘本文采用的比较法进路 (一)实定法与实定法的比较 (二)应然法与实定法的比较 (三)实定法与应然法的比较 (四)应然法与应然法的比较 三、班考舍费尔先生所说的“私法的整合力” 四、新经济中的敏捷合同 深层比较法研究 一、认识论问题 (一)描述法律 (二)比较规则 (三)比较案例 (四)事实的“客观性” (五)认识论乐观主义与认识论悲观主义 二、方法论问题 (一)术语 (二)教科书的(与法律的)结构 (三)在任一法律体系中被视作重要讨论点的问题 (四)潜在观念 三、深层比较方法论 (一)主观解释:意志理论 (二)客观解释:文本的“客观”含义 (三)折衷理论:合理期待 (四)在任一法律文化中彼此竞争的理论 四、一些方法论上的结论 五、协调什么? 法律体系的谱系树:迈向一种现代型方法 导论 一、总结与建议 二、树木的播种与根茎的生长 三、比较法学者对法律体系的传统处理方法 四、树木的成长 五、结论 具体应用篇 方法论与欧洲法——方法论能变通以因应法律的多样性吗? 一、作为欧共体法蓝图的国家法之方法论 (一)欧洲法律传统的多样性 (二)以国家为基础的法律之演进:对其知识基础破碎化的反应 (三)标准的增多与法律的多元 二、朝向“开放国家的法律”(尤·迪·法比奥) (一)在以国家为基础的法律中创造公/私行动者之间合作的新形式 (二)援引法律体系的“文化特性”有用吗? (三)在法律多元的背景下法律的欧洲化意味着什么? (四)欧盟究竟能否将自己转变为一个国家? 三、欧洲法的方法论可以呈现何种样态? (一)法律欧洲化中不同的原动力 (二)欧洲化进程中“受监督式自我规制”的价值 (三)接受欧盟中法律的多样性 四、朝向一种应对多样性的法律方法 (一)新知识类型:新的法律形式 (二)欧洲法作为一种关于不完全协调的法律创制过程的交叠网络 (三)法律“对角线冲突”的例证 (四)欧洲法院及其对主观权利的策略性运用 (五)一体化进程中消费者保护的例证 五、来自环境法的例证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殊欧洲环境法的协调 (二)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的例证 六、朝向一种关于实际法律比较和“规则竞争”的观念 七、程序法对欧洲化行政法“有序化理念”的重要意义 八、展望 欧洲私法的编纂 一、过去与现在的法典编纂 (一)欧盟委员会的四项选择 (二)以民主形式实现私法现代化:荷兰新民法典——应遵循的样本 (三)通过开明领袖建设民族国家:法/德民法典——不应遵循的样本 (四)萨维尼v.蒂堡:一场无法复制的论争 (五)主题与建议:界定后的法典编纂 二、欧洲法典编纂:可能且可取吗? (一)不存在达致趋同的“认识论上的”不可能 (二)应克服的民族主义本能反应与不应忽视的法律基础约束 (三)交易成本与综合立法v.破碎化立法的法律—文化限制 三、立法性“既有法规”的保留与扩充 (一)提升和巩固现有合同立法并巩固与执行竞争法领域中的判例法 (二)介入型法律制定方式 四、民主合法性问题 (一)(程序)民主原则与欧洲法典编纂的法律基础 (二)将欧洲议会与内国议会作为(参与式)民主原则的表现 五、不可忽视的配套措施 (一)欧洲法典编纂不可能从头开始 (二)“自下而上”的编纂方式协同并支持“自上而下”的方式 六、结论:有效但并非仓促地立法 新欧洲共同法的梦想与欧洲私法之现实 一、导论 二、内国法律一体化V.欧洲法律一体化 三、文化主义方法 四、法律功能主义 五、概念主义方法 六、经验主义方法与社会学方法 七、结论 比较债法:方法论与认识论 一、导论 二、法院 三、立法者 四、学术著作 五、发展欧洲私法 内国法律体系的欧洲化:对民法法系法律思维的影响 一、导论 二、民法法系法律思维的传统特点 三、法律渊源的欧洲化 四、法律的系统化与欧洲化 五、演绎推理与法律的欧洲化 六、解释与法律的欧洲化 七、“思维方式”的欧洲化:法律学术的样式 八、内国法律秩序的欧洲化? 比较法与欧洲法律的国际化 一、对国际化的评估 (一)目标 (二)方法论 二、比较法的诸功能 (一)杂交 (二)抵制 三、结论 欧洲公法:困于国家、次国家与欧洲之间? 一、导论 二、法律多元主义与共享主权 三、个体法律秩序的结构性分析 (一)公法的活动 (二)外在环境 四、制度背景 (一)历史与惯例的力量 (二)共同价值? (三)多元层面上的分析 五、结论 国际公/私法律理论中的新挑战:比较法学术研究能起到作用吗? 一、导论 二、在国际法理论中设计新的认识论模式 三、跨越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方法论界限 四、法律实证主义的单向伦理之颠覆 五、结论 一种欧洲共同法律语言? 一、导论 二、语言的含义 (一)结构主义理论与实用主义理论 (二)诠释理论与认知理论 (三)欧洲法律沟通中的语言——第一部分 三、法律的含义:法律体系与法律文化 四、法律语言的含义 (一)语言与法律概念 (二)语言与法律话语 (三)语言与法律改变 五、欧洲法律沟通中的语言——第二部分 六、“共同法律语言”的含义 七、结论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