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北京市为推动石景山区CRD五大产业的发展,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市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外文名
Beijing city 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总则
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
- 目的
推动石景山区CRD五大产业的发展
基本内容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石景山区CRD五大产业的发展,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文化创意、商务金融、高新技术等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石景山CRD发展目标的进程。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和成立基金两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以续存方式按三年期逐年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达到2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合作对象必须是符合石景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项目和企业,主要通过参股的方式支持重点产业和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实现引导基金放大和引导作用。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石景山区进行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