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章程
  • 3.1.第一章总则
  • 3.2.第二章业务范围
  • 3.3.第三章会员
  • 3.4.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3.5.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4.组织结构
  • 4.1.办公室(秘书处)
  • 4.2.会员部
  • 4.3.国际联络部
  • 4.4.对外联络部
  • 4.5.政策研究中心
  • 4.6.财务部
  • 4.7.培训中心
  • 4.8.网络媒体部
  • 4.9.法律事务部
  • 5.直属机构

中国国际经贸促进会

中国国际经贸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ITPA。中国国际经贸促进会是致力于国际经济研究与交流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研究国际经济问题,广泛开展国际经贸交流,面向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际经济合作做出贡献。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国际经贸促进会

  • 外文名

    China International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

    CITPA

  • 作用

    促进国家经济建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国际经贸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InternationalTradePromotionAssociation,英文缩写:CITP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致力于国际经济研究与交流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在开展各项 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其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研究国际经济问题,广泛开展国际经贸交流,面向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际经济合作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住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研究经济问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跨国投资,以及国际经济领域的重大热点、焦点问题,国家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外资外贸、区域经济、产业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服务。 (二)开展经济交流。围绕重大经济问题,组织开展研讨与交流,增进了解和共识;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之间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分享成果与经验提供渠道和平台     。 (三)促进经济合作。建立和发展与外国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面向国内外企业和各级政府,提供合作信息,推介合作项目,为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提供咨询服务。为地方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智力支持;为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海内外投资、兼并重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研究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加入本会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讯等各类资料,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研讨、培训等各类研究及交流活动,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种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顾问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团体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不定期召集执行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开会研究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指导监督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会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