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通过信息
  • 5.目录
  • 6.条例全文
  • 7.参考资料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经2014年4月29日成都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历史地名保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37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7日成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

  • 地点

    成都市

  • 时间

    2014年8月6日

  • 委员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基本信息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2014年8月6日经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通过,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确立了统一归口、协同管理的地名管理模式,明确了地名管理的原则和地名命名的规则,优化了地名命名程序,并对地名规划编制、建立地名公众参与机制、地名公共服务、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违法行为处罚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施行将全面推进我市地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对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市民生产生活、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具有重要意义。1

通过信息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

(2014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五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

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