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经2014年4月29日成都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历史地名保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37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7日成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
- 地点
成都市
- 时间
2014年8月6日
- 委员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基本信息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2014年8月6日经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通过,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确立了统一归口、协同管理的地名管理模式,明确了地名管理的原则和地名命名的规则,优化了地名命名程序,并对地名规划编制、建立地名公众参与机制、地名公共服务、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违法行为处罚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施行将全面推进我市地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对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市民生产生活、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具有重要意义。1
通过信息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
(2014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五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
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