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概要
  • 4.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 实施时间

    2014年6月1日

  •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类型

    暂行办法

  • 印发时间

    2014年4月4日

概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4月4日。

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整能源结构,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含汽车、摩托车使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国家储备、特种储备、工业生产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组分油按照体积比例调配后,形成的燃料乙醇含量为10%的车用清洁环保燃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推广使用相关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清洗改造,依法审核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承担流通领域车用乙醇汽油质量检测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乙醇汽油的非法经营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保、财政、科技、税务、铁路、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各级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企业,依托现有油库投资、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并销售给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销售企业。

第六条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企业应当保证推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稳定供应,并与销售企业签订销售和保障供应协议。

第七条 推广区域内的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对汽油储罐及销售设备进行清洗和改造。

第八条 销售企业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加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所销售的油料品种、标号、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