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计税基本规定、扣除项目及标准、附则4章43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发布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 类别
部门规章
-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7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1月1日
办法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5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办法内容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1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