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位于亚欧大陆中部,地处中国西北边陲,总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1,占中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周边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蒙古、印度、阿富汗等8个国家接壤。土地肥沃,有着丰富的水果资源。陆地边境线长达5600多公里,占中国陆地边境线的四分之一。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 属于
新疆
- 公告时间
2009年12月29日
- 目的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
文件发布
新疆概述
条例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还将每年5月定为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月。
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09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9年12月29日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