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涉外情报监控与通信截取法律制度
《美国涉外情报监控与通信截取法律制度》以美国国会编纂的《美国法典》2010年2月的版本为准,翻译收录了美国法律中与涉外情报监控和通信截取密切相关的四部主要法律:《涉外情报监控法》、《电子通信隐私法》、《联邦通信法》中的相关条文和《通信协助执法法》。其中,《涉外情报监控法》是美国国会制定的一部关于反恐怖活动、反问谍活动、情报收集活动以及秘密司法程序的一部基本法;适用对象主要为外国势力及其代理人;对电子监控、物理性搜查、通信记录与通信追踪、使用商务记录等秘密调查和情报搜集措施进行了全面规定。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美国涉外情报监控与通信截取法律制度
- 类型
人文社科
- 出版时间
2014年4月1日
- 语种
简体中文
- ISBN
9787562053200
基本介绍
内容简介
《美国涉外情报监控与通信截取法律制度》中的其他三部法律则对于在美国境内针对美国人的通信隐私保护和通信截取以及电信营运商对于政府实施通信截取的协助义务、协助能力、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细致规定。
作者简介
刘涛,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四川南江人。1992年~1996年、1998年~2001年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和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2004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教授,预审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出版专著《刑事诉讼主体论》,译著《美国涉外情报监控法及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主编《侦查措施》教材。曾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研究》、《南方周末》、《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部级科研项目5项。
图书目录
美国涉外情报监控与通信截取法律制度简介一、与涉外情报监控和通信截取相关的立法及判例简况二、《爱国者法》以来的主要修改情况三、《电子通信隐私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四、《涉外情报监控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五、《通信协助执法法》的主要特点第18编第119章有线和电子通信的截听以及对口头通信的截听第2510节 含义界定第2511节 禁止截听和披露有线、口头或者电子通信第2512节 禁止生产、销售、持有以及广告宣传用于截听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的装置第2513节 对用于截听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的装置的没收第2514节(已废止第2515节 禁止将截听有线或者口头通信所得信息作为证据使用第2576节 对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实施截听的授权第2517节 通过截听获得的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信息的披露和使用的授权第2518节 对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实施截听的程序第2519节 关于截听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的报告第2520节 民事损害救济的授权第2521节 针对违法截听的禁止令第2522节《通信协助执法法》的实施第18编第121章 对于存储的有线和电子通信以及业务记录的使用第2701节 非法使用存储的通信第2702节 用户的通信内容或业务记录的自愿披露第2703节 用户的通信内容或业务记录的披露要求第2704节 备份保存第2705节 延期通知第2706节 费用补偿第2707节 民事诉讼第2708节 救济的排他性第2709节 政府反情报部门使用电话费账单和通信业务记录第2710节 对于出租或者销售的录像磁带记录的不当披露第2711节 本章中相关术语的含义界定第2712节 针对美国提起民事诉讼第18编第206章 通信记录器和通信追踪装置第3121节 关于安装和使用通信记录器与通信追踪装置的一般性禁令;例外第3122节 向法院提出要求获得安装或使用通信记录器或通信追踪装置授权命令的申请第3123节 安装或使用通信记录器或通信追踪装置法院命令的签发第3724节 对安装和使用通信记录器或通信追踪装置的协助第3125节 紧急情况下通信记录器和通信追踪装置的安装第3126节 关于安装或使用通信记录器和通信追踪装置的报告第3127节 本章中相关术语的含义界定第47编第5章《联邦通信法》中关于通信隐私保护和截听的规定第605节 未经授权对通信的公开或使用第606节 战争期间总统的权力第47编第9章 通信协助执法法第一分章 对数字通信和其他通信的截听第1001节 含义界定第1002节 对提供协助的能力要求第1003节 关于容量要求的通知第1004节 系统的安全与完整第1005节 设备生产商以及电信后勤服务提供商的协助第1006节 技术要求和标准;遵照执行日期的延长第1007节 强制实施命令第1008节 向电信营运商支付遵照执行能力要求所花费的成本费用第1009节 关于拨款的授权第1010节 报告第二分章 向电信营运商的协助行为支付报酬第1021节 司法部电信营运商协助执行基金第50编第36章 涉外情报监控法第一分章 电子监控第1801节 含义界定第1802节 无法院授权命令的电子监控;司法部长的证明文件;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加盖公章移送;公用电信营运商的职责和补偿;申请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第1803节 法官的选任第1804节 向法院申请获得命令第1805节 法院命令的签发第1805a节 至第1805c节(已废止)第1806节 电子监控所得信息的使用要求第1807节 向美国法院的行政管理办公室和国会提交报告第1808节 司法部长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国会相关委员会情报收集活动的职权或责任范围;国会相关委员会向国会提交报告第1809节 刑事制裁第1810节 民事责任第1811节 战争期间的授权第1812节 对某些通信进行电子监控和截听所使用的专用手段的说明第二分章 物理性搜查第1821节 含义界定第1822节 为获取涉外情报,物理性搜查的批准与授权第1823节 申请获得法院的授权命令第1824节 法院命令的签发第1825节 物理性搜查所得信息的使用要求第1826节 国会审查第1827节 刑罚第1828节 民事责任第1829节 战争期间的授权第三分章 为获取涉外情报信息,安装和使用通信记录器与通信追踪装置第1841节 含义界定第1842节 为获取涉外情报和调查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安装、用通信记录器和通信追踪装置第1843节 紧急情况下的授权第1844节 战争期间的授权第1845节 信息的使用要求第1846节 国会监督第四分章 为获取涉外情报而使用某些商务记录第1861节 为获取涉外情报和调查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而使用某些商务记录第1862节 国会监督第1863节(已废止)第五分章 报告要求第1871节 司法部长的半年度报告第六分章 关于针对某些位于美国境外的人实施情报收集的额外程序第1881节 含义界定第1881a节 针对某些位于美国境外的非美国人收集情报的程序第1881b节 在美国境内针对位于美国境外的美国人实施某些情报收集行动第1881c节 针对位于美国境外的美国人的其他情报收集行动第1881d节 联合申请与合并授权第1881e节 依据本章之规定获得的信息的使用第1881f节 国会审查第1881g节 保留条款第七分章 对向政府提供协助的人的保护第1885节 含义界定第1885a节 实施法律规定辩护的程序第1885b节 联邦法优先适用第1885c节 报告
参考资料
- 1美国涉外情报监控与通信截取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