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概念
  • 4.具体含义
  • 5.制度背景
  • 6.内容限制
  • 7.制度作用
  • 8.制度构成
  • 9.目的
  • 10.时限
  • 11.运行方式
  • 12.适用范围
  • 13.效力问题
  • 14.具体程序
  • 15.参考资料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证据交换可经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组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2 次。但是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1

证据交换是中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以及法院审判的实践,可以给证据交换下如下定义:证据交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对于证据较多及复杂疑难案件,于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如在期限内不提出相关证据,则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从而固定、限制或撤销部分证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的总称。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证据交换

  • 概念

    中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

  • 制度背景

    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

  • 内容限制

    涉及国家机密

概念

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

具体含义

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对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为了提高开庭审理的实效,民事诉讼程序一般都要设置开庭审理前的程序。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主要的事项之一就是要让当事人提出证据,相互了解证据信息,从而明确诉讼的争议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证据交换由当事人启动,即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开示制度,但又与美国的证据开示不同,最大的不同有两点:其一,中国的证据交换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此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但该证据交换一般不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其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包括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性开示,即通过某种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信息,而中国的证据交换不包括强制性开示。

制度背景

证据交换制度的建立是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随着程序正义重要性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民事审判的公开性也显得日益重要,其具体体现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和证据质辩的实在化。但由于没有完善的开庭审理前准备程序,直接将证据在开庭中提出并予以质证、认定加重了庭审的负担直接影响了庭审的效率,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防御,往往使正式庭审程序成为预审程序。要提高庭审的效率,就必须有证据交换制度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在开庭审理时彼此了解对方的证据.也便于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和证据问题进行整理。1993年最高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提倡在开庭前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核对。在以后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文件中也多次提到进行证据交换。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些精神,相继试行证据交换制度并积累了一些经验。最高法院正是根据民事诉讼的需要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在《证据规定》中明确了证据交换制度,使证据交换规范化和合法化,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法。

内容限制

证据交换是双方当事人彼此之间证据信息的交流,一般而言,只要是本案证据都应当进行交换,并使对方能够了解证据的内容。但并非所有证据材料都一律要公开其内容。也就是说证据交换在内容应当有所限制。这种情形下,证据交换就限于证据资料的大概情形。对于哪些应当有所限制,《证据规定》虽然不便规定,但从正当性考虑可以包括:

⑴涉及国家机密;

⑵涉及商业秘密;

⑶涉及个人隐私;

⑷证据交换违背其目的;

⑸交换将损害特定社会信赖关系(如律师与当事人、医患关系、宗教关系、亲情关系,等等)的;

⑹基于其他保密特权的规定,等等。拒绝进行交换该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予以说明,并出示相应的证据。这方面在今后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以明确。

制度作用

交换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⑴有助于诉讼争点的整理,明确争点所在。在诉讼实践中,仅仅通过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往往难以明确争点,对争点进行整理。因为争点的明确需要借助于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在没有较充分地交换证据的情况下,也就无法较全面地了解争点,不能把握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争点,便不能集中进行审理。

⑵有助于进行证据整理。证据整理就是当事人和法院三方对能够了解证据资料的种类、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据的来源等,以便当事人实施证据抗辩,便于法院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