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内容简介
  • 4.图书目录
  • 5.后记
  • 6.序言

保险业信息披露研究

李克穆著书籍

《保险业信息披露研究》内容简介:建立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保险市场效率,降低保险交易成本,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近几年来,保险信息披露一直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重点推荐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普遍使用的监管手段,在我国保险监管中也是如此。建立规范统一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利益相关人的重要措施。通过实施这一制度,可以增强保险企业和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利益相关人乃至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并对保险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信状况、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等做出正确的判断,使他们在购买、消费保险产品和服务时,能充分、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可以在不同的保险企业之间进行比较,并做出合适和正确的选择,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风险。

基本信息

  • 书名

    保险业信息披露研究

  • 作者

    李克穆

  • 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年3月1日

  • 页数

    395页

内容简介

《保险业信息披露研究》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图书目录

一、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理论架构 (一)信息与保险信息披露 (二)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特征 (三)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原则 (四)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监管主体 (五)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对象 (六)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 (七)保险业信息披露的方式 (八)保险业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二、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前提 (二)实现投资者合理收益的必要保证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 (四)完善保险监管体系的自然延伸 (五)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的内在需要 (六)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与安全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信息披露立法及执行情况 (二)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问题的原因分析 四、国际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 (一)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信息披露文件 (二)美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日本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德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五)印度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六)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七)我国香港地区上市公司保险财务信息披露规则 (八)国际保险业信息披露研究的比较 五、完善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信息披露制度原则的构建应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遵循国际惯例 (二)保险业信息披露的主体 (三)明确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对象 (四)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应明确方式,披露渠道应多元化 (五)扩展信息披露的内容 (六)完善与信息披露制度相关的制度配套建设 附录: 附录一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关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指引 非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技术绩效及风险信息披露的标准(IAIS) 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ICP26部分)——ICP26面对市场的信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寿险公司关于技术风险与业绩的信息披露标准(草稿) 附录二美国有关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资料 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节选)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要求的规定(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 附录三德国保险会计(节选) 附录四印度保险监管发展局保险广告和披露规定(2000) 附录五中国香港地区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 附录六中国台湾地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 《财产保险业信息公开说明文件》导读手册 《人身保险业信息公开说明文件》导读手册 附录七中国内地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后记

本书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课题成果——“中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该报告于2006年11月获中国保险学会保险制度创新一等奖。 为了研究和建立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开放条件下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发展方向。同时也为了丰富保险理论,2006年初,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成立了“中国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课题小组。在李克穆副主席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研究工作。课题小组由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副主任、研究员裴光博士后和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负责。保监会统计信息部统计制度处朱金渭处长、李敏同志负责课题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裴光、朱金渭、李敏、詹景瑞、杜林、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王绪瑾、李怡、许敏敏、宁威、曹晓霞、徐东炜、戴丽丽、赵妍慧、王韧、肖志光、何慧姝、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费安玲教授、李文静、白纶、贾砾等同志参与了资料收集和文稿的起草和翻译工作。统计信息部吴晓军、王蔚、肖云、吕晓莉、李强等同志参与了全书的讨论修改工作。

序言

建立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保险市场效率,降低保险交易成本,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近几年来,保险信息披露一直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重点推荐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普遍使用的监管手段,在我国保险监管中也是如此。建立规范统一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利益相关人的重要措施。通过实施这一制度,可以增强保险企业和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利益相关人乃至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并对保险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信状况、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等做出正确的判断,使他们在购买、消费保险产品和服务时,能充分、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可以在不同的保险企业之间进行比较,并做出合适和正确的选择,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使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比较充分地展现在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面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通过分析保险企业披露的信息,可以更好地把握保险市场动态,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险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推动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形成,从而达到合理配置保险市场资源的目的。对保险企业来说,有利于形成一种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可以促使保险企业管理者通过诚实规范的经营去求生存、求发展,从而有利于促进保险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