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西乡县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全县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信息
- 名称
西乡县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 目的
旨在进一步加强全县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审批程序,完善和健全年检制度
1、制定《西乡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条件标准》,凡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达到此条件标准。
2、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办学条件,严格履行招生简章的承诺,申请、审批程序按《汉中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3、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县民办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筹设初验,民办小学、文化艺术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
4、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5、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批与管理,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办学的法律依据,不得转让、伪造、出租。
7、民办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县级审批的民办学校由发证行政机关组织年检。年检内容包括:办学方向、教学质量、内部管理、学校财产、财务审计、资金流向等。凡省、市审批的民办学校日常管理及安全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管,年检工作由县局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对年检合格的发文予以通报,并组织在《汉中日报》上公告。对年检不合格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应取消办学资格并予公告。
二、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构,健全全民办学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8、各类民办学校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以及各中层管理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校长的聘任或者解聘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民办学校的校长应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9、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专业、课程计划设置专业、开设课程。根据省教育厅审定的教材目录选用教材。
10、民办学校根据审定规模、专业自主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客观、真实、准确,并按广告规范管理要求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训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就业承诺等有关事项,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招生简章、广告一经核准,内容不得增删涂改。违者,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惩处。
12、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对民办学校办学状况的全面评估、督导。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管理权限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办学效益随机进行检查、督导,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13、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和教育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专业技能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所有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得是精神病患者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14、民办学校应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调协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15、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学研究、提高培训、评优树模等方面按同级同类公办教师对待,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