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
《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讲述了:在媒介与司法的多维关系中,两者之间的事实关系并不能满足人们的合理性期待,于是就需要制度的介入与规划。但制度作为一种谋划方案并不是万能的,也许参与者的主体实践智慧对于提升现实的合理化更为重要。
基本信息
- 出版社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 作者
李金慧 武建敏
- 开本
32
- 页数
295页
- ISBN
781127695X、9787811276954
基本介绍
内容简介
《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李金慧,1972年生,河北省内丘人,先后获得河北师范大学文学学士学位,中国传媒大学国际新闻专业文学硕士和文学博士学位。曾就职于《北京周报》、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从事新闻采编译业务。现执教于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主要研究媒介理论、国际新闻及网络新闻。发表和翻译学术论文若干。 武建敏,1969年生,河北省内丘人,先后获得东北师范大学哲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哲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现执教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法律思想史、司法行为理论和法哲学。著有《传统司法行为及其合理性》、《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审判的艺术》,发表学术论文若干。
图书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媒介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节 媒介何以存在 第二节 媒介的性能 第三节 媒介的民间化 第二章 司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节 司法的性能 第二节 司法认同 第三节 孤独的法官 第三章 媒介行为引发的官司 第一节 媒介行为的一般分析 第二节 媒介、普通人与司法审判 第三节 媒介、公众人物与司法审判 第四章 媒介行为对司法的影响 第一节 面向民众的媒介与司法 第二节 媒介与司法的互动需求 第三节 媒介行为的合理化 第五章 媒介与司法价值的关系 第一节 媒介与司法独立 第二节 媒介与司法公正 第三节 媒介与司法民主 第六章 媒介行为的规制 第一节 新闻自由与法律限制 第二节 媒介法的几点思考 第三节 对媒介与司法关系的规制问题 第四节 立法的局限性与司法的能动性 第七章 媒介主体的素养与法官的素养 第一节 人类认识和行动的前提 第二节 媒介主体的素养 第三节 法官的素养 余论 走向自主的媒介与司法 附录 The Madrid Principl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马德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Sweden-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ct(Extracts) 参考文献
文摘
一、事实关系 媒介与司法的关系既有现实的层面,也有理想的层面。对于事实关系的分析是基础,而对于理想关系的分析则是对两者合理关系的一种展望,但两者之间到底能否形成一种良好的理想关系,则要看这种理想关系是否具有现实的根基。 媒介与司法的关系在事实上更多地表现为媒介对司法的影响,而司法本身其实对媒介并没有影响或者说影响很不直接。①媒介对司法的影响在这个媒介迅速发展的时代是相当剧烈而突出的,媒介对于一个案件的频繁报道,足以使得司法活动的裁判结果发生重大转变。有的法官能够经得住媒介的考验,仍然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有的法官则在媒介对案件的频繁报道中失去了自由意志,而丧失了自由意志的法官也就没有独立性可言。司法审判是一个高度自律的职业,并且其对于从业法官的自由独立价值要求最高。法官只有摆脱了所有干扰因素,以自由的理性精神独立判断,才可能真正地使司法获得并保持良好的独立性。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中国的法官往往缺乏独立性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