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通知
  • 3.意见稿
  • 4.起草说明
  • 5.重新发布全文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修正案)

为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运力结构,我部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正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运力结构,我部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正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 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 

交通运输部 2014年9月15日

意见稿

关于修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在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行政、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和小吨位过闸船舶,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造;需要采取禁止过闸、禁止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限期淘汰等限制性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包含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燃料消耗指标、船舶排放指标等指标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强制性要求。

航行于已建的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内河限制性航道的船舶,应当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要求。”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或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