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条(目的)
  • 4.第二条(适用范围)
  • 5.第三条(居住登记)
  • 6.第四条(定义)
  • 7.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 8.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
  • 9.第八条(申请)
  • 10.第九条(所需材料)
  • 11.第十条(受理)
  • 12.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 13.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 14.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 15.第十四条(注销)
  • 16.第十五条(救济)
  • 17.第十六条(房屋出租人义务)
  • 18.第十七条(社区综合协管队伍任务)
  • 19.第十八条(信息系统)
  • 20.第十九条(违规处罚)
  • 21.第二十条(实施细则)
  • 22.第二十一条(施行期限)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

  • 外文名

    Shanghai census register hushai separation staff residential registration method

  • 分类

    地方法规

  • 颁布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 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 章节

    21条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其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