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中组发〔2009〕13号印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共1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
2009年7月16日
- 颁发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
- 文件号
中组发〔2009〕13号
- 废止时间
2019年4月7日
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精神,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年7月16日
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 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