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管理办法

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项由政府颁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外文名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nergy saving audit institutions in zhejiang province

  • 地点

    浙江省

  • 文号

    浙经信资源〔2011〕185号

  • 关于

    节能量

基本信息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经信资源〔2011〕185号

各市、县(市)经贸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不含宁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依据《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号)和《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保证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依据《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号)和《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征集、选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选定的,能够为申请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的社会组织;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三)具有与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四)近三年开展与节能量监测相关的项目不少于8个;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建立省节能量审核机构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审核确定列入机构库的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六条 列入机构库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受委托对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