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监测与报告、信息公开、监督与管理、附则5章25条,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目的
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等
- 印发时间
2013年7月30日
- 印发号
环发〔2013〕81号
- 印发机构
环境保护部
- 执行日期
2014年1月1日
通知信息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政策措施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