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参考资料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青联发[2012]23号 2012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少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加强少先队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推动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研究制定了《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少先队总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

  •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31日

  • 相关文件

    中青联发[2012]23号

基本内容

通知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少先队总辅导员是党的少年儿童工作者,是共青团选派的从事少先队工作的专业人才,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骨干和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的带头人。

第二条 建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制度,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完善全团带队体制的重要组织保证,是保持少先队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的重要举措,是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要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

(一)在同级团委设立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使用行政编制,一般为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少先队总辅导员”,专职专用。

(二)按不低于同级团委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不得由同级团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兼任。

(三)市(地、州、盟)团委一时难以找到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和任职条件人选的,可在一段时间内选聘行政编制外人员担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行政编制内选任少先队总辅导员。

第五条 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要求:

(一)岗位设在同级团委。行政编制内外均可。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聘请退休少先队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由优秀大队辅导员轮流挂职,设置社工岗位等方式。应专人专用,不得由同级团委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兼任。

(二)办公地应设在同级团委机关。

第六条 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一般由中心学校大队辅导员兼任。符合条件的,应进入乡(镇)团委班子,任副书记或委员。

第七条 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少先队名誉总辅导员。

第九条 少先队总辅导员为退休返聘人员的,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县(市、区、旗)团委也可在上级团委支持县级团委的工作经费中列支该项补贴。

第三章 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