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于2008年5月14日,由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务员申诉规定
-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08〕20号
- 颁布时间
2008年5月14日
- 施行时间
2008年5月14日
规定信息
法规标题: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2008年5月14日
施行时间:2008年5月14日
规定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