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冠中伪作案
2005年12月11日,买画者苏敏罗以253万元在北京翰海拍卖公司的拍卖会上,购得署名吴冠中的油画《池塘》。然而,2008年7月1日,这幅《池塘》却被吴冠中本人鉴定为“伪作”。随即,苏敏罗一纸诉状起诉北京翰海拍卖公司和拍卖委托人萧富元,要求退款。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吴冠中伪作案
- 时间
2005年12月11日
- 人物
吴冠中
- 类别
犯罪
基本信息
2008年12月15日,苏敏罗一审败诉并提出上诉,2009年7月15日此案二审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当中,双方就翰海公司在此案中是否享有免责条款权利进行辩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不过苏敏罗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事件回放
2005年12月的翰海“2005秋季拍卖会油画雕塑专场”上,上海的苏敏罗拍得了“吴冠中《池塘》”油画一幅,该拍品的委托人为萧富元。当日,苏敏罗向翰海公司支付落槌价230万元和23万元佣金,并取得拍品原件。之后,多家拍卖行拟为其拍得的《池塘》作品再次拍卖,为进一步核实真假,2008年7月1日,苏敏罗带着《池塘》来到吴冠中先生家中,吴冠中先生认定该画系伪作并在外裱玻璃上题写“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2008年7月1日”。于是,苏敏罗将委托人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公司诉到法院,以《池塘》实际是假画,翰海公司和萧富元在明知是假画的情况下拍卖作品,翰海公司拍卖前所作免责声明应当无效为由要求判决令撤销相关拍卖合同、返还拍卖款及佣金等。
一审
2008年12月,对于苏敏罗的诉讼请求,萧富元答辩说,他只是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苏敏罗作为买受人只能起诉拍卖人,无权直接起诉委托人,他与苏敏罗不存在拍卖合同关系。同时,萧根据中国《拍卖法》等规定,认为拍卖方和他本人都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而北京翰海公司答辩称,作为拍卖公司,他们已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在拍卖前一个多月刊印的《拍卖图录》上刊登了《业务规则》,作出了免责声明,并在拍卖前7日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原件进行了为期3日的展示。
一中院认为:在不能证实翰海公司及萧富元事先应知晓诉争拍品系伪作的情况下,翰海公司在本次拍卖交易中就诉争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苏敏罗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拍卖展示程序有效保障了苏敏罗能够在竞买前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的现实状况,翰海公司针对诉争拍品真伪瑕疵所作出的免责声明应当具备中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
而苏敏罗在知晓该免责声明并且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诉争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参与竞买并因最高叫价而成为诉争拍品的最终买受人,系其自主决定参与拍卖交易并自主作出选择所产生的结果,固然有可能因诉争拍品系伪作而遭受损失,但亦属艺术品拍卖所特有之现实正常交易风险。
二审
2009年7月15日,此案二审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当中,双方就翰海公司在此案中是否享有免责条款权利进行辩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不过苏敏罗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原告方
被告提供虚假信息
2008年12月15日,苏敏罗状告北京翰海拍卖公司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其原因是苏敏罗曾经签字认可拍卖行的假画“免责条款”。昨日此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时,苏敏罗和被告双方都未到场,均由其律师代理。
苏敏罗的律师王建轶指证,翰海公司提供的《拍卖图录》中对《池塘》的描述是虚假的。在图录介绍中,翰海公司对《池塘》的真实性作了肯定的描述,并承认图录是从《吴冠中》一书中摘录的部分章节,但实际上,《吴冠中》一书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池塘》是吴冠中的作品。
此外,拍卖委托人萧富元提供的关于《池塘》的信息也不属实,因而原告方认为翰海不能享有《拍卖法》规定之“不保真”的免责条款的权利。
被告方
拍卖方对作品“不保真”
对此,翰海公司称,《拍卖法》没有规定拍卖人需要保证拍卖品的真实,拍卖前他们刊印了业务规则,作出免责声明,苏敏罗也曾签字认可。而对于《池塘》的真伪,拍卖公司不做评判,但尊重吴冠中本人的意见。不过翰海公司也对画家本人来鉴定作品真伪提出了异议,认为画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