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实用问答与典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实用问答与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刑七》)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实用问答与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且危害性严重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对某些犯罪行为、法定刑进行修改,适应了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完善了刑事法网,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基本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作者
杨建军
- 开本
32
- 页数
216页
- ISBN
7509310857、9787509310854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实用问答与典型案例》对照新旧条文 列明修改之处、讲清修改缘由 明确追诉标准、精解焦点问题 评点典型案例、了解新法精神 学习培训必备、全面收录(1部《刑法》,7个修正案,12个重要解释、决定,17个典型案例,74个实用问答)。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1
参考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引用日期 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