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甬科计[2009]13号 甬财政工[2009]159号)

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2009年3月修订)

(甬科计[2009]13号 甬财政工[2009]159号)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推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的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经费来源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三条 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等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的资助,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提出申报,经县(市)、区科技局等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资助金额按当年确定的资助比例,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六条 申请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助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范围包括以下六类企业:

1、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试点)和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

2、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

3、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4、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设立在宁波研发园区内的企业;

6、设立在宁波市工业设计与创意街区内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研发投入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三)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含3%)。核定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时,研发费用包括各级财政科技补助经费。

第七条 资助方式及资助额度

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补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