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介绍
  • 4.发展条例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是2011年6月1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13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 时间

    2011年8月1日

  • 隶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编号

    公告第45号公布

基本介绍

(2011年6月1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13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先进、高成长性、创新性等特征,能够推进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产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重要战略任务,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问题,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作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内容,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支持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用地、环评及其他有关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条 鼓励、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等活动,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相应专项资金。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充分运用省内外的人才、信息和科研成果等科技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增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有关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大型科学仪器和科技文献信息等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