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遵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会展经济、着力提升“转折之城”打造“会议之都”的意见》,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促进会展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遵义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1年1月28日由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遵府办发〔2011〕18号印发。《办法》共24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18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遵义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会展经济、着力提升“转折之城”打造“会议之都”的意见》,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促进会展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间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等的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等会展具体事项的单位。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四条 本市会展业管理坚持有序竞争、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展业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门是会展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会展业的发展;
(三)负责会展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