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背景简介
  • 4.涵义
  • 5.引申
  • 6.历史
  • 7.参考资料

扎鲁忽赤

札鲁忽赤,蒙古和元朝的官名。又作札鲁火赤、札鲁花赤,汉译断事官。蒙古建国之初,司法行政事务简单,只设札鲁忽赤总领其事,以分封领民和刑罚为主要职掌。他是当时国家最大的司法行政长官。

元朝立太宗正府, 以诸王主持府事, 设从一品高秩的札鲁忽赤, 审理四怯薛、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犯罪案件和婚姻、驱良等户籍争讼, 也审理汉人、南人的重大刑事罪犯,按检诸路刑狱。有时,边远征伐也派札鲁忽赤领军,有派遣任职与达鲁花赤不同。达鲁花赤原意为“掌印者”,后来成为长官或首长的通称。在元朝的各级地方政府里面,均设有达鲁花赤一职,主要负责监临地方行政和军事事务,职权位居路、府州、县各级正职官之上。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扎鲁忽赤

  • 性质

    蒙古和元朝的官名

  • 别名

    札鲁火赤札鲁花赤

  • 词性

    名词

背景简介

蒙古建国之初, 司法行政事务简单, 只设札鲁忽赤总领其事, 以分封领民和刑罚为主要职掌。他是当时国家最大的司法行政长官。随着蒙古向外扩张, 版图扩大, 各诸王投下都设札鲁忽赤。成吉思汗曾命失吉忽秃忽为也可札鲁忽赤(大断事官),主持分封千户。

人元以后, 札鲁忽赤从总揽各种政务的官员变为司法长官。元朝立太宗正府, 以诸王主持府事, 设从一品高秩的札鲁忽赤, 审理四怯薛、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犯罪案件和婚姻、驱良等户籍争讼, 也审理汉人、南人的重大刑事罪犯, 按检诸路刑狱。有时, 边远征伐也派札鲁忽赤领军。仿照札鲁忽赤制度, 中书省设三品断事官, 从皇室、诸王验马投下的怯薛等官选用人员, 掌刑政, 并常派出理算钱谷。枢密院也设三品断事官数员, 掌管和处理军府狱讼。宣政院、太禧宗湮院等官衙也曾置断事官, 后多罢。

扎鲁忽赤也会作为临时派遣官,到地方上断事执法,基本上行使以下两类职能1

一种情况, 元朝断事官职责为掌刑政之属, 审断案件, 继承自大蒙古国札鲁忽赤的司法职能, 有时奉命到国内各地审理, 或到高丽等地审理。

另一种情况,元朝断事官职责是分拣民户、理算钱谷,为朝廷办理具体事务, 有时出使臣属之地。

涵义

总结起来看,扎鲁忽赤的职能主要是断事问法,一般情况下,为元朝中央司法机构实际掌权者,负责具体审办案件。在中书省和枢密院等军政机构,也仿扎鲁忽赤制度设置断事官,将断事监察的功能引入。特殊情况下,扎鲁忽赤被派遣到地方临时行使司法职能,断案巡视或清理民户、理算钱谷,特别情况下还出使外地。

引申

那么, 作为断事官的扎鲁忽赤与达鲁花赤有何区别联系?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断事官是中央官吏品阶高,达鲁花赤是地方官吏品阶低(前者日常驻太宗正府,后者为地方监临官)。

二是,断事官是临时性的派遣,一般事情紧急或重要;而达鲁花赤是长期驻扎, 处理日常事务。所以, 针对一两个问题的处理,断事官职权要大于达鲁花赤,类似于钦差职能。

三是,虽然有区别,但有共同的目的,元朝把达鲁花赤制和断事官制结合起来,最终达到控制干涉地方从而加强皇帝中央集权的目的。

历史

蒙古建国之初,扎鲁忽赤总领司法,兼领民地分封等行政事务。

随着蒙古势力壮大,各诸侯王投下都开始设置扎鲁忽赤,这是其从中央特殊设置走向地方普适的肇始。

入元以后,扎鲁忽赤的职能逐渐单一,以司法断案为其本职,在大宗正府行使司法职能;作为司法监察的有益补充,扎鲁忽赤制度也被补充到中书省、枢密院等行政军事机构。特殊情况下,会作为中央政府的临时派遣官到地方行使司法、民政等职能。

元末随着蒙古人统治的崩坏而消失,明初已不存在。

忽必烈随着元末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