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第一条
  • 3.第二条
  • 4.第三条
  • 5.第四条
  • 6.第五条
  • 7.第六条
  • 8.第七条
  • 9.第八条
  • 10.第九条
  • 11.第十条
  • 12.第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于2003年3月31日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人发200327号发布。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和交通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