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六盘水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是六盘水市委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效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六盘水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 根据
结合六盘水市实际
- 目的
提高行政效能
- 施行
2010年1月1日起
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人民团体,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市管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行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惩教结合、推进工作、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问责代替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
(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第六条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备案,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问题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