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
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为审理和解决有关房地产纠纷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以及由这些司法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房地产纠纷的民事诉讼与其他解决途径相比有显著特点:首先,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房地产纠纷是以审判权为根据的;其次,人民法院处理房地产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途径,对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仲裁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决定书或裁决书,当事人一方不执行的,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房地产民事案件审理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针对房地产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发布了一些专门性的司法解释,例如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经常发生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司法审理要求,这是审理房地产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
- 外文名
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
- 类型
民事诉讼
- 原因
房地产纠纷
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按民事诉讼处理的房地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房地产产权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房地产租赁纠纷;房地产抵押、典当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房地产拆迁纠纷;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
下列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1)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调整房屋或职工调动、死亡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单位自行解决。
(2)军队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之间因腾退军产房发生的纠纷以及军地互转引起的单位与军队房屋纠纷,应该由军队和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或因党委发文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机构的领导体制变更或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分合调整所引起的房屋纠纷。
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组织系统,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的范围,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涉外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房地产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房地产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地域管辖主要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特殊规定,是指对特定的案件确定专属于特地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诉讼标的的特殊性和管辖上的排他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主要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房地产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5.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房地产案件,指定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因为上级法院指定的方式一般用裁定,所以指定管辖又称裁定管辖。
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对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其基本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