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则
  • 3.1.第一条
  • 3.2.第二条
  • 3.3.第三条
  • 3.4.第四条
  • 3.5.第五条
  • 3.6.第六条
  • 4.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置
  • 4.1.第七条
  • 4.2.第八条
  • 4.3.第九条
  • 4.4.第十条
  • 4.5.第十一条
  • 4.6.第十二条
  • 5.第三章 合办研究机构
  • 5.1.第十三条
  • 5.2.第十四条
  • 5.3.第十五条
  • 5.4.第十六条
  • 5.5.第十七条
  • 5.6.第十八条
  • 6.第四章 管理体制
  • 6.1.第十九条
  • 6.2.第二十条
  • 6.3.第二十一条
  • 6.4.第二十二条
  • 6.5.第二十三条
  • 7.第五章 物质条件
  • 7.1.第二十四条
  • 7.2.第二十五条
  • 7.3.第二十六条
  • 8.第六章 附则
  • 8.1.第二十七条
  • 8.2.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委1988年9月7日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了总则、研究机构的设置、合作研究机构、管理体制、物质条件等内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

    1988年9月7日

  • 作用

    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

  • 分类

    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决定和深化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教学基地,高等学校可以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研究机构,或与校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四条

研究机构要有稳定的研究实体,与教学组织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要沿着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积极进行改革,实行科研、教学和生产相结合。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积极、主动地适应四化建设需要。

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先做工作,后挂牌子的精神,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建立研究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建立研究机构的条件是:

(一)有重大意义的明确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已承担较重的研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