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委1988年9月7日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了总则、研究机构的设置、合作研究机构、管理体制、物质条件等内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
1988年9月7日
- 作用
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
- 分类
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决定和深化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教学基地,高等学校可以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研究机构,或与校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四条
研究机构要有稳定的研究实体,与教学组织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要沿着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积极进行改革,实行科研、教学和生产相结合。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积极、主动地适应四化建设需要。
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先做工作,后挂牌子的精神,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建立研究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建立研究机构的条件是:
(一)有重大意义的明确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已承担较重的研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