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无效抵押合同的情形
  • 4.无效抵押合同的界限
  • 5.无效抵押合同民事责任

无效抵押合同

无效抵押合同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抵押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无效抵押合同

  • 类别

    专业名词

  • 相关领域

    抵押 贷款

  • 相关学科

    法律 经济

无效抵押合同的情形

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属无效抵押合同呢?

一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二是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有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三是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司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糕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孜。

四是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观定,抵押物的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印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勾无效。

五是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荧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氐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六是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亦无效。

七是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系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八是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九是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无效抵押合同的界限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那么,对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笔者认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因素,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在其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这是因为:①抵押物及其担保的范围可以由抵押当事人约定,即使抵押物的价值少于被担保的债权,只要债权人接受,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而且,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担保比没有担保好。②抵押物的价值只有在抵押权实现时才能知道和确定。在此之前,抵押物的价值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设定抵押权时,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估价,在实现时其价值将会有很大的差异。③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可能债权无法受偿,增加债权人的风险。

(2)再抵押和重复抵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再抵押是抵押人在设定抵押后,就抵押物的担保剩余价值再设定抵押。再抵押有三个条件:一是抵押物上已经设定了一个以上的抵押;二是抵押物在设定抵押后扣除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后有余额;三是抵押人再设定抵押时,再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扣除原先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后的余额。《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设立抵押后,又向其他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担保的行为。对于重复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立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因为同一抵押物上成立两个以上的抵押,不能达到担保的目的,其只能对第一个抵押产生效力,后一个抵押无效。不过,重复抵押的效力还有争议。

(3)教育医疗卫生设施抵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规定,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对此,应当注意涉及该财产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一,以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以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以私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因为这些私立的单位是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具有企业性质,应当认定抵押担保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