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通知
  • 4.全文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

为提高税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制定《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该《工作规程》于2012年2月1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12〕14号印发,共23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

  • 属性

    工作规程

  • 印发时间

    2012年2月10日

  • 施行时间

    2012年3月1日

文件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全文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税收个案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第三条 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个案批复均适用本规程。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许可、审批事项,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第四条 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税收个案批复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下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以上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六条 办理税收个案批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内部分工制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

(一)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

第八条 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一般应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