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佛山市交通事故困难群体一次性救助发放标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4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基本内容

一、交通事故造成临时困难的救助对象补助标准(交通事故受害方伤残但未死亡的)

(一)交通事故受害方原属我市低保对象或低保临界对象。

1. 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劳动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工资额度的生活救助金,即13,200元。此外,向其发放医疗所需费用50%的医疗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3万元(参考各区或镇街慈善会对于医疗求助对象的救助额度)。

2. 受害方原并不具有工作能力。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生活标准额度的生活补助金,即5,160元。此外,向其发放医疗所需费用50%的医疗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3万元(参考各区或镇街慈善会对于医疗求助对象的救助额度)。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为外来务工人员或我市普通户籍居民(收入在低保及低保标准临界以上)。

1. 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劳动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度的生活救助金,即5,160元。此外,向其发放医疗所需费用30%的医疗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1万元(参考顺德及南海区慈善会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医疗求助对象的救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