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
- 主管机关
国家海洋局
- 国家海洋局令
第4号
- 时间
1997年1月30日
相关信息
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1997年1月30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科学技术进步, 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洋公益服务水平和海洋仪器产品质量,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标准化是指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协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公益服务事业以及开展海洋科学技术研究等海洋工作中,制定所需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海洋标准化是国家标准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海洋工作中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海洋标准化计划应纳入海洋事业和海洋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 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包括海岸带)资源与环境的综合管理、海洋监察执法、海洋科学调查、海洋地质地理、资源、能源、环境以及海洋经济等信息的采集处理、专顶海洋工程勘查设计、海洋灾害预报警报、海洋仪器和海水淡化处理设备研制生产等技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洋标准化工作。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区管部门”)分别管理北海、东海和南海区域海洋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负责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归口,青岛、上海、广州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分别负责北海、东海、南海区域的海洋标准化技术归口(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
技术归口单位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海洋标准化方针、政策研究和海洋标准体系设计等有关技术的研究;
(二)负责搜集国内外有关资料, 组织海洋标准化工作中采标技术和标准化效果评价技术的研究工作;
(三)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 并负责海洋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草案的标准化技术审查;
(四)负责对海洋标准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五)负责标准的复审,并将复审结论上报主管部门;
(六)负责标准化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标准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