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全民国防教育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菏泽市全民国防教育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菏泽市全民国防教育实施办法
-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目的
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
- 时间
2010年12月1日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指通过对公民进行国防知识和国防行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三条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武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公民。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把国防教育列入全民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全民,长期坚持。
第二章 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军事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县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分别下设办公室,市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菏泽军分区政治部,县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区人武部。
第七条国防教育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四)研究解决有关国防教育的重要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武装部门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二)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转业复退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