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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管理规定

南京市城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管理规定 (1991年12月26日宁政发〔1991〕247号)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2-26

【生效日期】1991-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城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管理规定

(1991年12月26日宁政发〔1991〕2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市燃气管道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燃气管道及其设施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件》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是指城市公用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管道,及其附属的阀门、集水井、调压房、计量装置等设施(以下统称燃气管道设施)。

第三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全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具体负责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劳动、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 燃气管道设施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对于危害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