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全国各大城市政府投资融资平台,起源于1991年,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是特殊市场经营体。
城投公司大多是不具备盈利能力,属于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性质,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属于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
基本信息
- 公司性质
特殊市场经营体
- 外文名称
无
- 成立时间
1991年
- 公司名称
城投公司
- 公司全称
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发展历程
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之后,重庆、广东等省市也相继成立。这段时间的操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资平台只是个载体,自身并无资产。当时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财政部门、建委共同组建,公司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由财政拨款,其余以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1995年,国家《担保法》出台后,这种模式难以为继:财政不能担保,而这类公司没有自己的资产,债务上升,举步维艰。
而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真正繁荣始于2008年下半年,在4万亿投资的刺激政策出台后,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200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同时,为了做强做大投融资平台,即城投公司,各级政府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纳入城投,比如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等,更好的发挥了投融资平台的作用。
而2010年发改委发2881号文,明确规定,城投公司的主营收入70%需要来自自身,政府补贴只能占30%。这一政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预防地方政府财政开支太大,间接带来中央政府大规模财政赤字。
政策形势
针对地方政府债务和投融资创新问题,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1.明确辨别、分离地方政府的欠债和融资平台的欠债,融资平台帮助地方政府举债的情况要彻底杜绝,使融资平台向市场化运营国有企业的转变更加迅速。
2.地方政府不得变相举债,比如利用政府购买服务、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资金、违规担保、承诺回购等方式。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严禁地方政府的购买服务项目。
3.在一定额度内发行债券,是地方政府举债的唯一进行办法。对于公益性项目,没有盈利的发行普通债券进行融资,有盈利的发行专项债券进行融资,前者以普通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后者以相对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
4.对金融风险加强防范,对债务量严格控制,将责任追查到底,终身问责。
5.对于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限制的同时,国家也开放了一些其他项目,比如ppp项目的发展、政府收费公路、试点土地的储备等。
特点
城投公司的特点包括了经营性为辅、公益性为主;一贯性及服务性特点。其中,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的特点表现在,由于其所建设或是运营的国有资产大多是城市基础设施,关乎地方的国计民生,其大多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较强。有的即便收取相应的费用,多以成本价的形式完成;所谓一贯性,指的是城投公司采取事先确定的经营原则,对于所融通的资金进行管理,资金包括需要支付资金成本及无须支付资金使用成本的两种。服务性,主要是公司受到相关政策部门的支持,其融资计划与国民经济有直接联系。一般来讲,是财政预算拨款及银行贷款以外的第三类资金来源。
地方城投公司融资方法分析
(一)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支持是城投公司实际发展过程中的核心资金来源,即大部分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普遍由政府财政拨款。而从客观角度分析,城投公司自身也属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同时也是城投公司主要的融资渠道。具体来看,财政资金来源一般是当地的税收与土地资金收入,但这方面的收入在满足当地一般性财政支出项目后真正用于城市建设投资项目支出的资金相对有限。因此,地方城投公司可以积极关注国家发展政策,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向政府申请一般债、专项债,或者寻求更高层级政府的补助等资金支持,如污水管网建设的一般债、上级政府的财政贴息等。
(二)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