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物权
准物权,“普通物权”的对称。又称“特别物权”。是指大陆法国家对民法物权以外某些对世财产权的统称。在某些国家中,它仅指由特别法所规定,并且准用民法物权规则的有体财产权,如渔业权、矿业权等;在另一些国家中,它特指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上设定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无体财产权。准物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通常适用特别法和民法有关物权的规定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准物权
- 特点
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
- 包括
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
基本内容
准物权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比如占有。
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参考资料
- 1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