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备
警备,指警戒防备。《汉书·陈汤传》:“南郡献白虎,边陲无警备。”宋叶适《始议一》:“其后耶律浸骄,继迁始自立,边益警备矣。”鲁迅《两地书·致许广平十二》:“至于坏种,则警备极严,也未必就肯洗心革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警备
- 拼音
jǐngbèi
- 注音
ㄐㄧㄥˇ ㄅㄟˋ
- 出自
《汉书·陈汤传》
释义
jǐngbèi
[guard]军队对驻防地区实行警卫和守备
高度警备
jǐngbèiㄐㄧㄥˇㄅㄟˋ
警备(警备)
详解
“警备”一词,始见于《汉书・匈奴传》:“单于使犁污王窥边时汉先得降者,闻其计,天子诏边警备。”在这里,“警备”指军队的警戒与防备行动。
中国古代军队中就有警备勤务,并设有专门的官吏负责这项工作。
清朝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陆军警察试办章程》,标志着中国现代意义上的警备勤务正式形成。近代以后,许多国家先后建立了宪兵制度。各国法制传统、军队规模、组织体制不同,宪兵或类似机构的编成、职能、体制等也有所差异,但都履行警备工作相应职能。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重视警备工作。1932年6月,中国工农红军设立了瑞金卫戍司令部,负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安全警备工作。1956年初,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总监部拟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卫戍勤务条令(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城市警备工作开始由战争时期向和平时期转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于1956年2月作出了关于驻各城市最高司令部应统一负责城市驻军军容风纪的维护、整顿及其他卫戍勤务工作的规定,第一次以军事规章的形式对全军的城市警备勤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0世纪80年代后,总部、军区、军种、兵种逐步建立起专职或者兼职的警备工作机构。199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发布施行,1997年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
2013年,中央军委着眼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重新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1。
参考资料
- 1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中国军网(引用日期 202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