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介绍
  • 4.起源
  • 5.主要内容
  • 6.意义
  • 7.学术基础

人身保险精算

人身保险精算是研究被保险人遭受危险事故的出险率及出险率的变动规律。出险率即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人身保险精算主要是寿险精算,人寿保险的出险率是死亡概率和存活概率,而死亡概率和存活概率又是互补的,因此通常只研究其中一个的变动规律即可,人身保险是以生命表方法来研究和表述被保险人的死亡规律的。在医疗保险中,出险率就是被保险人的发病概率。在伤残保险中,出险率就是被保险人的伤残概率。在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的基础上,保险人方可确定应收的保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人身保险精算

  • 目标

    人的生命和身体

  • 不同于

    以物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 释义

    研究被保险人遭受危险事故的出险率及出险率的变动规律

介绍

由于人生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带来的损失很难用价值标准来衡量。它不同于以物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物的损失价值是可以估算的。因此,人生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即保险金额一般只能根据投保人的经济收入、家庭状况、生活水平和缴费能力等,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协商来确定。

人身保险一般是长期契约,因此应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率对保费的影响。这样,利息理论和前述的生命表理论就构成了寿险精算的两大理论基础。

起源

保险精算学起源于寿险中的保费计算,其发展与寿险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而寿险精算则是从寿险经营的困境中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

早期的寿险组织其经营的寿险业务有很大的局限,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寿险业务所承保的对象单一,限制较多;其次,业务量小,尚未大规模经营寿险业务;最重要的是,寿险经营缺乏严密的科学基础,表现在考虑的因素较少,有关计算粗糙不精确。在这样的背景下,造成的是寿险业的不景气,保险技术的停滞不前。

寿险精算学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具有自身的理论渊源。1693年,英国天文学家、数学家埃德蒙·哈雷根据德国Breslan市居民的死亡资料,编制了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死亡表,用科学的方法精确地计算出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哈雷在其中对死亡率、生存率以及死亡率随年龄不同而异等概念的研究,不仅使产生于12世纪的年金价格计算更为精确,也为后来精算的产生奠定了科学的基础。18世纪中期,托马斯·辛普森根据哈雷的死亡表构造了依据死亡率变化而变化的保险费率表。后来,詹姆斯·多德森又根据年龄的差异确定了更为精确的保险费率表,进一步为精算奠定了基础。1724年,法国数学家Abraham de Moivre通过对死亡率及其模型作过的大量研究,提出了一个死亡法则,即将一定年龄对应的生存人数看作这一年龄的函数。Moivre的这一死亡法则成功地计算和简化了当时棘手的年金问题。这些科学家的工作为寿险精算学的建立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奠定了其数理基础。

1756年英国人詹姆斯·道森被以年龄偏大为由拒保,他鉴于此事,提出了保险费应与死亡率相挂钩,随投保人的年龄和预期寿命不同而有所差异等新的保险经营理念。这一理念就是现代寿险精算学的雏形。1762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真正的寿险公司——伦敦公平保险公司。该公司采纳了道森的方案,以死亡表为依据,采用均衡保费的理论来计算保费,并且对不符合标准的投保人另行收费。寿险经营据此打开了新的局面,同时寿险业务开始步入科学的经营之路。该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寿险制度的建立。

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可分为一元生命人身保险和复合生命人身保险。一元生命人身保险的承保对象只有一个人,即以单个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复合生命人身保险的承保对象为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并以被保险人组成的联合被保险集团中的某一人或全部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复合生命人身保险不同于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它以团体中每个成员发生保险事故为给付条件,因此它实际上是一元生命人身保险的一种特殊方式。

意义

精算起源于寿险业,随着现代寿险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的不断发展,人身保险精算显得更加重要。这是由于现代寿险业经营的复杂性,决定了寿险中要运用精算技术的地方很多。

首先,由保险的定义可知,保险是针对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机制,其经营的对象就是风险,具体到人身保险来讲,主要是被保险人活得太久与死得过早这样两类风险。而风险具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方面,各种自然灾害是按自然规律运行的客观现象,使人力不可抗拒的;另一方面,各种人为事故虽然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得以减轻,但无论怎样努力,都只能避免个别事故而不可能从整体上消除事故发生的风险。因而,尽管人们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进而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绝对不可能消灭风险。

第二,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表现在,损失的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地点、造成损失的大小都是不确定的。

第三,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在现实社会中,无论人们的年龄、性别、职业怎样,无论何时,也无论身处何处,人们总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第四,风险是可以预测。从现代的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可知,由于风险是一种损失的随机不确定性,对于群体来说,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的大小及其波动性是可以大致计算出来的。风险的这些特征表明,在实际的保险经营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同时这些风险又是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来预测和减少的。这就要求,在人身保险的经营中必须考虑到这些风险的存在,运用定量的方法进行精确的风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