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概念
  • 4.法律法规
  • 5.问题意见
  • 6.概念辨析
  • 7.区别分辨
  • 8.行政赔偿
  • 9.刑事赔偿
  • 10.赔偿费用
  • 11.受理程序
  • 12.审理程序
  • 13.司法解释
  • 14.标准金额
  • 15.执行案例
  • 15.1.呼格案
  • 15.2.念斌案
  • 15.3.聂树斌案
  • 15.4.刘忠林案
  • 15.5.廖海军案
  • 15.6.金哲宏案
  • 15.7.张玉环案
  • 15.8.任艳红案
  • 15.9.张志超案
  • 15.10.吴春红案
  • 15.11.唐雪案
  • 15.12.杨老权案
  • 15.13.顾雏军案
  • 15.14.张海巨案
  • 15.15.谭修义案
  • 15.16.兰世立案
  • 16.参考资料

国家赔偿

由侵权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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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2年12月4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2。2021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家赔偿

  • 外文名

    state compensation

  • 别名

    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 分类

    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 通过日期

    1994年5月12日

基本概念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年4月29日发布,2010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年)》(2012年10月26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修改

修订内容

完善赔偿程序

第一,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有两点几个重大的修改。一是对于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中,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二是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

明确举证责任

第二,这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尤其是规定了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规定了这样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修改精神赔偿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知道,在民事赔偿中,中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受害人也同样受到这种精神损害。这次修改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障国家赔偿

第四,对于保障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进一步完善。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的过程中,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中国一些比较贫困的县,在财政预算中没有把国家赔偿的费用列进去。另外,在以前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推进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细化了部门预算。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这种垫付的资金了,这样就影响了赔偿费用的支付。这次修改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这次也规定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以拿着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一定要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我相信,通过这样一系列修改,回应了在修改过程中各方面提出的关于国家赔偿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可以促进国家赔偿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问题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人民检察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