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仁怀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仁怀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本预案的制定为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突发性污染事故危害。

基本内容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突发性污染事故危害,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依法加强市政府的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能力,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协调各部门,保障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时的资源配置 。

1.2.2 明确责任。根据突发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充分发挥市政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减少污染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

1.2.3 突出重点。确定污染事故防范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重点指导。

1.2.4 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成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建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一旦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事故。

1.2.5 防治结合。构筑全市污染事故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防范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1.3 编制依据

1.3.1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3.2 其他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9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适用本预案,事故级别及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