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介绍
  • 4.主要内容
  • 5.行使限制
  • 6.比较辨析
  • 7.假冒署名

署名权

署名权(right to sign one's name on a piece of work)是一种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指示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署名权

  • 外文名

    right to sign one's name on a piece of work

  • 作为

    一种无形财产权

  • 成为

    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

  • 权利

    最基本的权利

基本介绍

《著作权法》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第一种观点,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联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误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准确地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而不管这种标记出于什么目的。

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主要内容

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用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

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署名方式决定权